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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82年06月20日訂立
中華民國96年05月15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06月1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07月03日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4日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1月04日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由蔡張明照發起創設暨林黃金瑞等捐助成立。

第三條: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里港鄉茄苳村武洛路8之25號。
分事務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495號9樓。

第 二 章 目的事業

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成立「庇護莊園-全人照顧服務中心」社會福利機構。

二、腦性麻痺者福利

三、身心障礙者福利。

四、老人福利。

五、發展非營利組織福利事業。

六、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教育培力。

七、其他社會福利事項之推展。

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九、配合政府辦理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之各類研習、講座、方案活動與職業訓練活動,協助社區人士就業安定事項。

前項用於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 三 章 董 事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當屆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八條:本會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由董事互推之。

第九條:本會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各種計畫之審核。
二. 經費之籌措。
三. 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四. 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五. 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
六. 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七.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第 四 章監察人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察人一人,任期三年,得連聘連任,由董事會推選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     財產狀況之調查審核。

二.     帳目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稽核。

三.     庫存之檢查。

四.     職員執行業務之監察與違法情事之糾舉。

五.     其他法令賦與之職權。

第十三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但無表決權。

第 五 章會 議

第十四條:本會董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六條:本會常務董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須迴避時,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七條: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常務董事會之會議及表決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六 章 基金(財產)管理

第十八條: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第十九條: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元整。(基金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並無條件過戶本會。

第二十條: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基金,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目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二十一條: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政府,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第 七 章 會務及職員

第二十二條: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業或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提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提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執行長 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聘任,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

1.行政組。

2.業務組。

3.總務組。

4.廣宣組。

5.財務組。

前項組稱,得視本會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增減之。

第二十六條: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第 八 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同意,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